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转发农业部《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畜牧办[2009]6号)
各区县农委畜牧(兽医)办(农业科):
现将《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切实做好本市乡村兽医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乡村兽医的登记工作
乡村兽医是基层动物疫病防控的主要力量。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办法》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乡村兽医审核、登记和报告工作。要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好乡村兽医登记条件等信息公开工作,规范乡村兽医的审核登记程序,确保乡村兽医登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加强对乡村兽医的技术培训
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乡村兽医培训制度,制定乡村兽医年度培训计划,认真做好乡村兽医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乡村兽医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