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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农委[2009]16号)


各区(县)农业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规范本市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行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掌握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和条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事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事关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部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相关实验室实验活动的管理,严格掌握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和条件,坚决禁止没有取得相关资格和条件的实验室擅自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二、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实验室资格和实验活动条件。实验室申请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一是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申请表一式二份;二是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复印件;三是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还应当提供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必须经我委或农业部批准后才能开展相关的实验活动。

  三、切实加强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监管。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对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全程监管,要定期组织实验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实验室切实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相关实验活动行为,及时纠正违规操作行为。实验室要按规定,定期报告实验活动情况,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附件:1、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工作的通知(略)
  2、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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