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教育局负责校园、校车安全管理;
(五)市农业局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管理;
(六)市水务局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管理;
(七)市商务局负责商贸企业安全管理;
(八)市林业局负责林业安全管理;
(九)市文化局负责文化系统的安全管理;
(十)市体育局负责体育系统的安全管理;
(十一)市外事旅游局负责旅游安全管理;
(十二)市农机局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管理;
(十三)市国资委(工业局)负责工业企业安全管理;
(十四)市煤炭局、渭南煤监分局负责煤炭行业安全管理;
(十五)市中小企业局负责中小企业的安全管理;
(十六)市质监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十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管理;
(十八)渭南市供电局、渭南市供电公司、地方电力渭南分公司负责电力安全管理;
(十九)市交警支队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二十)市消防支队负责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一)市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安全许可审查和监管工作;
(二十二)市级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五、责任追究包括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
组织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调离、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
组织处理与党政纪处分可合并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六、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发现,或对已发现的重大隐患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对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调离、降职等组织处理。对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给予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等组织处理。
七、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按下列规定先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待事故调查结论批复后,按有关程序追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一)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