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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抗旱期间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抗旱期间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陕价成发〔2009〕16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水利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水利局:

  当前,包括我省在内的我国北方粮食主产省出现了严重旱情,引起国务院和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首次启动了I级抗旱应急响应,我省启动II级抗旱应急预案,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全力以赴投入抗旱减灾工作。为维护抗旱期间农业用水价格秩序,保证农业水价基本稳定,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业水价管理工作。近年来,我省积极推行农业供水管理体制和农业水价管理体制改革,推行了“按量计费,一水一价,开票到户”的终端水价管理制度,使农业供水收费秩序有了根本性好转。但是,灌区水费收取过程中乱收费问题依然存在,个别灌区和地方虚加水量、价外加价现象时有发生,群众投诉水价问题增多,影响到我省水价改革成果和粮食生产,加重农民水费不合理负担。当前,正值农业生产抗旱减灾的重要时期,水资源短缺,用水量增加,用水供求矛盾突出,价外加价、虚加水量现象更加容易发生和漫延,因此,加强农业用水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各地物价和水行政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积极行动起来,密切配合,维护正常的水价秩序,保证抗旱减灾工作顺利开展。

  二、切实稳定农业用水价格。抗旱期间农业供水价格标准不得提高,各大中型灌区管理单位及其委托的收费人员,向农民用水户收取水费应当按照物价部门和水行政部门规定的价格结算,不得以任何名义价外加价、虚加水量乱收费,要将规定的农业用水价格以各种形式向农民公布。在水费征收过程中,禁止搭车收费和摊派集资款。村民一事一议确定的集资款不得随水费一并征收。要严格执行国家对农业灌溉的优惠电价政策,保证农业灌溉用电,稳定民办小高抽和机井供水水价。

  三、做好开票到户工作。大中型灌区要坚持供水到田头,收费、送票到用水户,提高农业用水收缴工作透明度。灌区管理单位委托的收费人员收缴水费时,须持有灌区管理单位授权的委托书,并向收费对象出具全省统一的机制《农业供水收费明白卡》或灌区管理单位印制的《农业灌溉临时结算单》,否则用水户有权拒交水费。凭《农业灌溉临时结算单》收费的,收费人员必须在灌季结束以后15日内将《农业供水收费明白卡》送达用水户手中。坚持斗口计量,按量计征水费。严格“基层管理费”开支管理,不得将基层管理费收入用于支付管理站经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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