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鲁价费发〔2008〕234号)
各市物价局,省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经济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家和省出台了一系列收费减免政策,公布取消了1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确保收费减免政策的贯彻落实,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要严格执行涉房收费优惠政策,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3号)的规定,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运输鲜活农产品的绿色通道政策(鲁政纠发〔2008〕20号),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整车合法装运鲜活农产品的车辆降低一个车型减征过路过桥通行费。
二、扎实做好国家和省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落实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08〕95号)、《关于公布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财综〔2008〕83号)的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再行征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