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地图出版、展示、登载、引进、生产、加工前;
(二)使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并对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
第十六条 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由出版、展示、登载者在传播前负责送审。
加工生产后直接出口或者销售的地图,由加工生产者在加工生产前负责送审。境外引进的地图,由引进者负责送审。
编制或者印刷后赠送的地图,由编制或者委托印刷者负责送审。
第十七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下列地图:
(一)本行政区域内涉及两个以上完整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地图和涉及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专题地图;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
(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核的地图。
第十八条 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下列地图:
(一)本行政区域内涉及两个以上完整的县级行政区域的地图和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专题地图;
(二)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地图;
(三)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核的地图。
第十九条 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
第二十条 申请地图审核应当填写《地图审核申请表》,提交需要审核的地图及下列资料:
(一)地图编制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试制样图一式两份(彩色地图提交彩色样图;黑白地图提交原稿样图复印件),电子版地图除提交光盘或者数据外,还应当提交与内容相同的纸质样图;
(三)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图出版范围或者单项地图的批准文件;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地图,提交经过地图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
(五)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提交经过本专业保密内容审查的证明文件;
(六)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测绘项目登记证明文件;
(七)教学地图提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材编写立项的证明复印件;
(八)编制试制样图所使用的资料来源说明和资料所有权单位同意使用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