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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检查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检查员不得进行有偿咨询服务活动。必须遵守各项检查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检查员资格。

第七章 文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建立并保存体系考核文档。

  第四十四条 体系考核文档应包括下列资料:

  (一)体系考核受理单;

  (二)体系考核申请书;

  (三)近期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报告(至少一次);

  (四)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

  (五)体系考核资料审查表;

  (六)体系考核审批表;

  (七)体系考核检查项目及记录表;

  (八)体系考核现场检查意见表;

  (九)企业整改报告;

  (十)体系考核报告;

  (十一)电子文本(含二、四)。

  第四十五条 体系考核文档保存期限为永久保留。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请书》 (略)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资料审查表》 (略)

  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现场检查记录表》 (略)

  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现场检查意见表》(略)

  5、《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审批记录表》 (略)

  6、《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 (略)

  7、《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跟踪检查意见表》 (略)

  8、《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整改记录表》 (略)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八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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