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检查员不得进行有偿咨询服务活动。必须遵守各项检查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检查员资格。
第七章 文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建立并保存体系考核文档。
第四十四条 体系考核文档应包括下列资料:
(一)体系考核受理单;
(二)体系考核申请书;
(三)近期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报告(至少一次);
(四)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
(五)体系考核资料审查表;
(六)体系考核审批表;
(七)体系考核检查项目及记录表;
(八)体系考核现场检查意见表;
(九)企业整改报告;
(十)体系考核报告;
(十一)电子文本(含二、四)。
第四十五条 体系考核文档保存期限为永久保留。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请书》 (略)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资料审查表》 (略)
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现场检查记录表》 (略)
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现场检查意见表》(略)
5、《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审批记录表》 (略)
6、《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 (略)
7、《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跟踪检查意见表》 (略)
8、《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整改记录表》 (略)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八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