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赣财法[2008]87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促进财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时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财政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条法税政处反映。
附件: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第一部分 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的行政处罚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
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
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一般的,可以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
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