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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一般的,可以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单位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一般的,可以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单位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一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三十九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财政部门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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