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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一般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行手工记账的单位使用的总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未采用订本式账簿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一般的,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单位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出的书面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处理或者处理错误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一般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停止会计代理记账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一般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任用会计人员未实行回避制度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一般的,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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