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
六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擅自从事
注册会计师法第
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对财经秩序影响轻微的,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对财经秩序影响一般的,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对财经秩序影响严重的,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二、《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
六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二)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
(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四)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五)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对财经秩序影响轻微的,给予警告,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对财经秩序影响一般的,给予警告,可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对财经秩序影响严重的,暂停其经营业务,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违反上述规定,对财经秩序影响特别严重的,予以撤销,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部分 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政处罚
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