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标准:
1、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2、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的罚款;
3、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4、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5、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6、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八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一般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第三部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行政处罚
十六、《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违反上述规定,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0万元以上 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