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2、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十九、《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细化标准:
1、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罚款。
2、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5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于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部分 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行政处罚
二十、《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
五条: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细化标准:
1、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评估值与专家鉴定值偏离50%以上,小于100%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收入1倍的罚款。
2、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评估值与专家鉴定值偏离100%以上,小于150%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收入2倍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
3、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评估值与专家鉴定值偏离150%以上,小于200%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收入3倍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
4、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评估值与专家鉴定值偏离200%以上,小于300%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收入4倍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
5、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评估值与专家鉴定值偏离300%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收入5倍的罚款,并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二十一、《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
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
细化标准:
1、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报告的评估值与专家鉴定值偏离70%,小于120%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的罚款。
2、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报告的评估值与专家鉴定值偏离120%,小于200%的,处以所得收入2倍的罚款。
3、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报告的评估值与专家鉴定值偏离200%以上,处以所得收入3倍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