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每年年底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三)上级行政机关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关制度;
(四)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和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第七条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一)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
(二)重大行政决策经过合法性审查;
(三)重大行政决策经过集体决定;
(四)实行行政决策纠错和过错责任追究;
(五)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
第八条 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政策规定;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听取意见;
(三)发布规范性文件经集体讨论决定;
(四)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报送备案;
(五)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二)按照公布的目录和法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三)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行政执法主体合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五)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六)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七)按规定填报行政执法统计报表。
第十条 完善行政行为自律机制,依法接受监督: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行政工作并按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整改;
(二)依法公开政府信息;
(三)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
(四)依法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五)依法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和信访事项。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一)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