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立法咨询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8〕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立法咨询员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
南宁市立法咨询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立法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我市立法工作中的作用,推进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立法咨询员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9〕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立法需要,本市实施政府立法咨询员制度。
本办法所称政府立法咨询员(以下简称咨询员),是指市人民政府从法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科技等领域中择优选聘,为立法工作提供相应的意见、建议、信息及各种专业知识的教学、科研人员和实际工作者。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府立法咨询员库(以下简称咨询员库)。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咨询员库中咨询员名单的征集、咨询员的日常管理,邀请或委托咨询员参与立法过程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咨询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纪录;
(二)热心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有较强的民主与法制意识和工作责任心;
(三)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或相当的业务专长,熟悉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的基本情况;
(四)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 咨询员的选聘采取公开征集和定向征集的方式,并通过个人自荐或从以下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