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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立法咨询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机构;

  (二)法学会、律师协会等专业性社会团体;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

  (四)有关党政机关。

  第六条 法制机构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候选人进行审核,提出名单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名单确定后,由法制机构向社会公布名单。

  咨询员的聘任期为两年,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咨询员证书。在聘任期内,因故解聘或辞聘的,应当交还咨询员证书。

  第七条 法制机构应当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专业关联的原则,邀请或委托咨询员参与政府立法工作:

  (一)就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提供咨询建议和意见;

  (二)就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修改提出意见;

  (三)就法规、规章草案中涉及的重大理论和技术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提出专题研究报告;

  (四)提出规章立法后评估意见;

  (五)参与听证会等其他立法活动。

  法制机构对咨询员提出的意见应当进行认真研究,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八条 法制机构邀请咨询员参与立法工作,应当优先在咨询员库中选择,无适合的或无相关联专业的咨询员的,可以聘请库外专家。

  第九条 法制机构委托咨询员进行相关立法研究、起草工作的,应当与受委托的咨询员订立书面委托协议。

  第十条 法制机构应当加强与咨询员的联系,及时了解和征询咨询员对立法工作的意见。

  接受邀请或受委托参与立法工作的咨询员,应当遵守立法工作制度,按时参加立法活动,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应当将咨询员的专业特长、研究方向、主要成果和联系方法等基本信息记入咨询员库的档案,对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对立法咨询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咨询员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建立咨询员库、开展立法论证、委托立法专题研究等经费和咨询员费用,从立法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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