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建立立法后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建立和完善政府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要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五、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6. 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在继续推进市本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的同时,逐步推行县(市)综合执法工作。加强市以下行政执法工作,推进执法重心下移。
17.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定期对全市行政执法主体进行清理和确认,并及时向社会公告。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未经培训、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18. 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用行政强制,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野蛮执法、徇私枉法等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通过明查暗访、社会评议、舆论监督、专门监督等方式,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管。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逐步推行一般性违规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只对拒不改正者依法处罚的“三段式”执法模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听证、告知、回避、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等制度。
19. 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规范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要立卷归档。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案卷评查活动。
20.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审查、备案等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制定规范性文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对不按程序制定或与上位法有冲突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撤销,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凡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要标注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