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健全有关制度,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认真落实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理顺内部工作机制,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认真调查、核实市长公开电话、软环境投诉举报中心、政府法制机构掌握的违法案件线索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依法及时做出处理。
七、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促进社会和谐
28. 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机制。逐步建立矛盾防范和化解机制,防止矛盾突发和集中爆发。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依法、及时、妥善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
29.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对经行政机关或部门调解达成协议的民事纠纷,要制作调解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完善人民调解制度,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30.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完善信访制度,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对可以通过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复议、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八、贯彻执行仲裁法律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31. 加快推进长春仲裁事业发展。本着政府扶持、市场引导、自我发展的原则,推进长春仲裁事业快速发展。在履行经济合同时,提倡增加选择仲裁机构的条款,支持仲裁机构依法办理民商事纠纷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2. 加大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推行力度。提高公民、法人和经济组织的仲裁意识。到2010年,仲裁法律知识在全市城乡得到广泛普及,仲裁法律制度在建设、房地产、金融、保险、证券、汽车、粮食深加工等领域得到全面推行。在各县(市)、区和行业组织普遍建立仲裁工作站。
33. 加强仲裁办案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办案和规范仲裁行为的各项制度和机制,加强仲裁工作人员和仲裁员队伍的管理,预防和惩治“以案谋私”行为,发挥“一裁终局”、简便快捷、公平公正的优势,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切实增强仲裁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