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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长寿区两家医院更名后保留工伤医疗协议服务机构资格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长寿区两家医院更名后保留工伤医疗协议服务机构资格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9〕16号)


长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重庆市长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长寿区两个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更名的报告》(长寿劳社〔2008〕44号)收悉。关于中国石化集团四川维尼纶厂职工医院和长寿化工总厂职工医院更名为“重庆长寿化工园区医院”和“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经研究,同意保留工伤医疗协议服务机构资格,按照相关规定继续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同时,请你局及时将两家医疗机构变更后的基础信息报送我局工伤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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