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呼政字〔2009〕2号 2009年1月15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现将《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若干规定》通知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的质量,加强议题安排的预见性和计划性,使有关重大问题能够及时、规范、有序地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保证市政府各项重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议题是指由市政府各位副市长提请或各旗市区、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等主办单位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及重大事项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
1 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市级财政预算;
2 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或有关草案等;
3 审议确定需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或提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4 讨论制定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计划和重要体制改革、重大项目安排、重大用地、重要资金使用、政府债务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减免等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5 讨论和通过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 讨论和通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7 讨论通过各旗市区、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8 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情况,部署工作;
9 市长认为有必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市长办公会议:
1 研究决定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市性重大活动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
2 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