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通报或听取全市性会议精神、重要出国访问和考察的情况;
4 听取旗市区、部门及有关方面重要工作汇报;
5 研究讨论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6 讨论研究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提出的其他重要工作或事项。
第三条 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议题在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审定前,应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等工作:
(一)根据议题涉及范围,征求旗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涉及城市规划、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四)规范性文件制定及其他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核。主要审查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国际惯例要求,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之处。
(五)各部门、单位之间或各旗市区与各部门、单位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应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就该议题向各旗市区、部门和单位发出征求意见函,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协调会进行论证。各旗市区、部门和单位应组织专门人员对议题进行修改,提交加盖单位印章的书面修改意见,并在协调会上充分发表修改意见。在该议题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上会。
第四条 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议题在提交会议审议前,主办单位应按照议题审核程序,报送会议议题的审签单(格式附后)以及其他文本材料,以供审定。
市政府副市长提请会议审议的议题交市政府秘书长汇总审核。市政府各部门及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提请的会议议题报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汇总,各旗市区上报由主管副市长审定,送市政府秘书长审核。规范性文件制定及其他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核后,报请市政府秘书长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