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若干规定>的决定》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31日)修改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8〕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和《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六城区范围内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原则。即土地使用者申请将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二)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控制将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数量。每年批准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总量(含收购储备工业用地),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新增工业用地出让总量。
(三)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安排的原则。土地使用者申请将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用地的,统一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