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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南府发〔2008〕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全面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3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6〕18号)和《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令〔2008〕14号),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参加建设项目施工的全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使用的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已参加了工伤保险和其他各项社会保险的农民工,仍按原渠道继续参保缴费。

  二、缴费标准

  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以建设项目和总承包单位为名称存入银行帐户,专款专用。

  总承包单位为建设项目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预算造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市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南劳社字〔2004〕33号)的规定,可对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三、申办缴费手续

  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单位须在开工前,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和项目承包合同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银行存款回执,按属地原则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或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将整个工程期间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需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市或县经办机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其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及时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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