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参保人员的确认
总承包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各项工作,汇总在建设项目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名册及农民工人员名册,及时掌握人员增减情况。总承包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或网上申报形式向经办机构报送在建设项目工地上工作的全部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人员变动时应当及时报送增减人员花名册,花名册上载明的农民工即为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这些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申报之次日起生效。因属紧急情况临时增加或调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报送增减人员花名册,对临时增加或调用的农民工在进入施工工地后2天内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经办机构进行汇审确认后,按参保人员办理。
五、农民工参保期限的界定
农民工在建设项目工地上工作的期限,作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的有效期限。该期限按农民工的工种和工程进度由总承包单位填写,并及时报送经办机构,但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建设项目合同期的期限。建设项目延期竣工验收的,最长不得超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期的期限,但总承包单位需在合同到期30日前向经办机构报送延期竣工验收的有关材料。建设项目竣工后有保修期的,总承包单位应持保修合同于项目竣工后30日内向经办机构备案。在办理备案手续和报送参保人员花名册后,保修期内在保修项目上工作的农民工按参保人员办理。农民工在参保有效期限内,其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参保单位或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六、工伤认定申请途径和时限
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当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在24小时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然后,按《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30日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工伤认定书面申请材料。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七、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