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组织改造的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
对政府组织改造的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拆迁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市及市以下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由经营者承担。对改造前的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项目原有容量在安置小区中继续保留,不再重复收取相关配套费。建设的安置房优先满足拆迁居民安置需要,房源仍有多余的,由房管部门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政府用作廉租住房房源。
(三)集资合作建房改造的老旧工矿居住区
对采用集资合作建房方式进行拆迁改造的老旧工矿居住区改造项目,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市及市以下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小区内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由经营者承担。对改造前的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项目原有容量在新建小区中继续保留,不再重复收取相关配套费。集资合作建房的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参加过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集资合作建房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的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房管部门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房源。
(四)老旧工矿居住区整治
对老旧工矿居住区整治项目补建的配套设施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市及市以下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建设用地按实际用地面积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老旧工矿居住区整治所需资金由工矿企业承担;破产企业或企业困难无力组织整治的,由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承担。
(五)城中村改造
对城中村改造项目,村民安置房建设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对改造难度相对较大的城中村,根据实际情况依据规划,经政府批准,给予开发商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部分商业建筑面积等优惠政策。
八、整治改造标准
(一)拆迁改造的标准
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和城中村改造要根据被安置户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单套户型面积,集资合作建房和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改造安置房要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建设标准,以中小户型为主;城中村改造村民安置住房建设标准按普通商品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