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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工作的通知
(辽财债〔2009〕34号)


各市财政局(不含大连),省直各部门,厅内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08年度地方政府性债务数据统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填报2008年地方政府性债务报表的通知》(财预〔2008〕476号)要求,结合我省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1.各市2008年度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由各市财政局各业务科(处)负责向债务金融科(处)提供经审核确认的所管部门和行业的债务报表。
  2.各市财政局各业务科(处)向本局债务金融科(处)提供所管部门和行业债务报表时,还应同时抄报省财政厅各对口业务处,由省财政厅各业务处审核确认并签字后于2009年3月15日前送省财政厅(债务金融处)。各市财政局要负起责任,对数据进行认真审核。
  3.各市财政局债务金融科(处)对各业务科(处)提供的部门和行业债务报表进行汇总生成全市债务报表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于2009年3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债务金融处),由省财政厅(债务金融处)根据各业务处提供的各市分部门和行业报表对各市债务报表进行审核。
  4.省本级2008年度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工作,由各部门将债务报表于2009年3月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财政厅各部门预算管理处,由各部门预算管理处进行审核确认并签字后,于2009年3月15日前送省财政厅债务金融处。
  5.省财政厅(债务金融处)将经审核确认的各市和省直部门债务报表进行汇总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
  二、统计口径
  1.本次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按照财政部《关于填报2008年地方政府性债务报表的通知》(财预〔2008〕476号)要求进行。
  2.地方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机构)、有财政经常性拨款的事业单位等直接借入、拖欠或依据合同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以及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机构)成立的公司为进行基础性、公益性建设以政府信用直接借入或依法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
  3.直接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机构)、有财政经常性拨款的事业单位等直接借入或拖欠形成的债务,以及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机构)成立的公司为进行基础性、公益性建设以政府信用直接借入形成的债务。
  4.担保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机构)、有财政经常性拨款的事业单位等依据合同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以及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机构)成立的公司为进行基础性、公益性建设以政府信用依法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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