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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辽财会〔2009〕32号)


各市财政局(不含大连),省内上市公司、省属有关企业:
  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执行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强调如下:
  一、认真学习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掌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号和2号,熟悉《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新旧变化的内容,为做好相关工作奠定专业基础。
  二、上市公司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编报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会计准则的地方国有企业,应当正确地理解和掌握新旧准则衔接转换规定,做好首次执行日的衔接转换及2008年交易事项的处理,在此基础上编制2008年年度财务报告。
  三、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编制2008年财务报告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要求:
  (一)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涉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应当保持会计政策的前后一致性。企业2008年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提供符合会计政策变更条件的依据和说明,不得滥用会计政策。
  (二)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对于以前期间从未涉及而于2008年新发生的交易事项,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所选择的会计政策、所做的会计估计应当保持一致;对于原已存在的差异,鼓励其在编制2008年年报时调整一致,如果调整确实存在困难的,应逐步消除有关差异并在年报中加以说明。
  (三)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当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
  (四)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周转材料,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列报,不得列入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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