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08年度第四批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变更项目和予以取消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08年度第四批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变更项目和予以取消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辽财债〔2009〕76号)


本溪、朝阳、葫芦岛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2008年度第四批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变更项目和予以取消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财金函〔2009〕4号)转发你们,根据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的精神,并结合本批次贷款项目的实际情况,就做好贷款项目实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贷款项目的投资结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利用北欧投资银行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便函〔2004〕264号)要求,利用北欧投资银行贷款金额应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的50%。我省此次列入备选的三个利用北欧投资银行贷款项目,均不符合此规定。请市财政局协调项目单位,按项目投资审批程序调整贷款项目投资结构,达到北欧投资银行贷款低于项目总投资额50%的要求。北欧投资银行贷款申请表(中英文)、非贷款国采购设备明细表应重新填报。
  二、选定贷款项目采购代理公司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103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确定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6〕90号)的规定,请市财政局组织项目单位进行采购代理公司的招标工作并将结果报送省财政厅。如无异议,省财政厅将通过市财政局通知贷款项目单位与有关采购公司签署贷款项目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协议中应明确"采购公司要按照财政部要求进行现场验货,及时向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报告采购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的内容。
  以上两项工作,建议于2009年3月17日前完成并报省财政厅。
  三、编写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贷款项目财务评审和采购清单,包括采购品种、数量、型号、规格、金额等实质性内容。经确定的贷款项目采购清单,是转贷银行进行转贷评估、资金申请报告审批、进口货物验关、采购公司实施现场验货的法定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文件是财政部适时对外提出贷款申请、磋商谈判的重要依据,市财政局要及时通过省财政厅报告财政部。建议2009年5月底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