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承办部门和承办人的要求)所有公文的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要积极配合主办部门完成公文的办理工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办理意见,所有产生的处理意见和数据,必须全部录入系统。
第十二条 (辅助办文申请)公文办理过程中,出现特别程序申请、延期申请、改主办申请、并文申请、退文申请、补正材料申请及续文申请的情况,主办人应按有关规定提前在系统中通过“辅助办文”功能,向相关部门提出。
第十三条 (制发文)公文办理需对外发文的,由主办部门在办文系统上拟稿,需会签的转相关部门会签,会签后连同办文材料转局办公室核稿,核稿后由打字室打印出行文呈批表连同文件处理表、文稿及办文材料转由机要室报局领导签发。
第十四条 (办结与归档)对于不需制发文的公文,由主办部门打印出文件处理表连同办文材料报局领导审签后,及时整理所有的材料送档案部门办结归档;需制发文的,在制发文工作完成后,由主办部门及时整理所有的材料送档案部门办结归档。
第十五条 (安全保密与授权)各承办人负责自己的密码管理和安全保密工作。承办人若需要增加系统授权,应由部门向市局政工人事处提出申请后,由政工人事处将批准意见转信息中心统一授权。
第三章 政务活动安排
第十六条 (政务活动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政务活动,是指由我局发起或与我局有关的各种会议、调研、参观、考察、会见、慰问、接待、接访等活动的总称。从政务活动的发起来划分,可以分为内部政务活动和外部政务活动。
第十七条 (自动化与无纸化)我局所有的政务活动安排必须在局会议系统上完成,原则上不再进行书面安排或电话安排,并由系统自动通过短信、消息等方式通知和提醒政务活动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力求做到政务活动安排的自动化、无纸化。
第十八条 (责任分工)政务活动承办的责任分工按业务对口的原则划分,其中,会议承办的责任分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