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加强对餐饮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三、工作要求
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遵循“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整治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㈡各级卫生部门要依照本工作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方案并组织实施,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上报我厅并公布查处结果。各地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
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新闻单位配合,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通过正反两方面的事例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对典型案例和大案要案予以曝光,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值班,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确定专人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对消费者举报的食品卫生、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要迅速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对举报属实者可实施奖励措施。
㈤省卫生厅将适时组织督查考核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报送材料要求
各市卫生局、四大企业卫生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要确定专人按要求及时向我厅报送专项整治工作信息,迅速回应协查请求,及时通报查处情况。请将负责信息报送人员名单于1月10日前报我厅(格式见附表1)。
㈠信息报送人员每月6日和21日前向我厅报送一次专项整治工作动态和报表。报送的重点是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中采取的重要措施、重要情况、重大案件查处以及取得的成果(格式见附表2、3)。
㈡及时收集、汇总和分析本地区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关信息,并尽快报送我厅(格式见附表4)。
㈢按照《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鲁政办发〔2008〕70号)要求,于2009年1月10日前、3月10日前将本地区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性总结(包括电子版),4月15日前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总结(包括电子版)报送我厅法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