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公布我省国家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认可学校及专业目录的通知
(鲁卫科教国合发〔2008〕13号)
各市卫生局,各有关高、中等医学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学教育管理,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我省关于医学教育与卫生行业执业准入的有关文件规定与要求,结合近两年学校及专业调整情况,我厅对2006年公布的我省国家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认可学校与专业目录进行了修订(见附件),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所公布的山东省国家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认可学校及专业,系经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省内高等院校、中等卫生学校及其按规定开设的高、中等全日制普通教育医学类专业和护理(含助产专业,下同)专业,认定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
二、目录内院校及专业自专业批准设置年度起按规定招收的相应层次全日制普通教育学生,其所取得的医学类专业、护理专业学历,可分别作为参加国家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国家或我省2002年以后批准设置的医学类、护理专业,目录内均在相应专业后标注了批准设置年度。
三、目录内非中医药学校200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教育中专层次中医类专业(指中医学、针灸推拿、中西医结合等)学生,所获毕业证书可以作为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自2006年1月1日起,非中医药类学校不得再举办中专层次中医类专业,2007年5月1日起,中医药类学校也不得再举办中专层次中医类专业(教职成厅[2007]2号文件规定)。其后所招学生取得的毕业证书不能作为参加相应类别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
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实施的注册乡村医生中等中医专业学历教育可以继续招生,其取得的毕业证书可以作为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学历依据。
四、根据教高厅[2008]4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起撤销专科层次中西医结合专业设置。2009年前入学的专科层次中西医结合专业学生,其取得的毕业证书可以作为参加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学历依据。
五、卫生保健专业中等学历教育只限招收在岗乡村医生,其取得的毕业证书可以作为参加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学历依据。非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卫生保健专业中等学历教育,毕业后所获毕业证书不作为参加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学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