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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马政[2009]2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市与区财政分配关系,完善收入征管机制,调动区级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现行财税政策,结合当前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作出如下决定。

  一、基本原则

  (一)与中央和省对我市财政体制相衔接。

  (二)将部分市属税源划归区级,其税收纳入区级收入范围。

  (三)将部分收入规模较大企业和特殊行业的地方税收保留在市级,以保障市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四)按照属地原则划分收入归属,市与区按比例分享。

  (五)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保障市、区两级财政的既得利益。

  二、具体内容

  (一)调整财政收入范围。

  为进一步增强区级经济实力,扩大区级收入来源,将部分市属税源划归区级,上缴税收作为区级财政收入。区与区之间的税源按照属地原则划分收入归属,即以生产经营地和行政区划界定各区收入归属。其中:房地产和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市政、园林、绿化、人防等)所在地界定收入归属。企业所得税原则上向注册地税务机关申报,作为注册地税源。将市区财政收入划分为市级固定收入、区级固定收入和市与区共享收入。

  1.市级固定收入:

  (1)重点企业税收:

  马鞍山钢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万能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发电厂、中国十七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等单位及所属企业税收。马鞍山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和马鞍山市能源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本级税收。

  (2)特殊行业税收:

  金融、保险、证券、信托、邮电通讯、供电、供水、供气、烟草、石油、盐业、公共交通及公共基础设施等跨区域、具有一定垄断性的公共服务行业和企业税收。

  (3)市直部门代收代缴税收。

  (4)除上述保留在市级的税源外,将下列收入确定为市级固定收入,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市级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市级专项收入、市级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入、市级罚没收入、市级其他收入和基金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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