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区级固定收入: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区级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区级专项收入、区级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入、区级罚没收入、区级其他收入等。
3.市、区共享收入:
除上属市、区固定收入以外的其他所有税收地方分成部分确定为市、区共享税收,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资源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收入等。
(二)划分财政支出范围。
本次完善市对区财政体制暂不调整市、区两级事权。今后如遇市、区两级事权划转,按照财随事转、财随人走的原则,相应调整财权。
(三)核定财政相关基数。
1.核定共享收入基数。以2007年为基数年,按照新调整的收入范围确定各区财政收入基数。
2.确定上缴(或补助)基数。为保障市和区即得利益,按照划入各区共享收入基数重新确定各区体制上缴(或补助)基数。
(四)确定收入共享比例。
自2009年起,以后年度按各区共享收入在市与区之间实行总量分成。市与花山区和雨山区分成比例均为50∶50。市与金家庄区分成比例为45∶55。
(五)确定收入报解方式。
将市级固定收入缴入市级金库,将区级固定收入和市与区共享收入缴入区级金库,年终市与区通过结算调整财力。
(六)实行国库资金留解。
区级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在市与区之间暂按60∶40的比例实行留解,区级金库按日将市级留成资金上划市级金库。
(七)完善税收征管体制。
各级财税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收属地管理的原则,规范预算收入级次管理,共同做好税收收入征管工作。对需调整、变更级次的,由市财政局函告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及时办理税务征管转移和登记变更手续。对难以确定收入级次的,税务部门要及时函告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予以确认。
(八)加强入库级次监管。
每年由市财政局牵头,审计、监察、人民银行、税务等部门配合,对预算收入的入库级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三、相关规定
(一)除市、区两级固定收入外,其他各项税收全部按属地入库,即按其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确定预算收入级次。税务登记的“地址”与实际生产经营地址和财务核算等主要管理机构所在地应保持一致。根据属地原则征收的税收,按照体制确定的方式分别缴入市库和区库,原单位行政隶属关系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