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马鞍山市政协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重点提案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马鞍山市政协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重点提案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马秘[2008]32号)


当涂县、各区党委、政府、政协,市直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重点提案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马鞍山市委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马鞍山市政协

2008年12月31日

马鞍山市重点提案工作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马鞍山市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马发〔2006〕23号)和《政协马鞍山市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点提案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重点提案的标准

  重点提案是从人民政协一般提案中经一定程序筛选确定的。重点提案除符合一般提案标准外,还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提案内容着眼于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或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

  (二)提案内容更能体现政协发挥作用,有利于增进党群、政群关系。

  (三)提案建议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在承办单位的努力下可以在年内或预期内落实见效。

  (四)提案办理后能产生明显的经济效果或社会效果。

  第二条 重点提案的产生

  (一)全体会议期间,由大会提案工作组(大会后由提案委员会)按照重点提案标准,遴选出部分提案作为备选重点提案。

  (二)在备选重点提案基础上,召开市政协提案委全体成员会进行审议,提出重点提案建议方案。

  (三)重点提案建议方案经市政协主席、分管副主席审阅后,书面呈市委、市政府征求意见,并确定重点提案的领办市领导和主、会办单位。

  (四)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确定重点提案,同时明确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重点提案的分工。

  第三条 重点提案的交办

  重点提案由市委、市政府、市政协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与一般提案一道交办。重点提案交办前根据内容报送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

  第四条 重点提案的办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