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每件重点提案由市委或市政府领导领衔办理,承办单位组织实施。
(二)承办单位接到重点提案后,一般在一个月内研究制定出办理方案,经该提案的领办领导同意后,送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目标办、市政协提案委。
(三)重点提案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牵头,与会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方案,制定办理措施。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
(四)重点提案要实行开门办案。承办单位要把重点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主持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承办单位在办理提案的过程中要主动听取提案者的意见。
(五)重点提案承办单位原则上要求在交办后半年内将办理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答复。
(六)提案者要积极主动地支持和配合重点提案的办理工作,并有责任向有关方面和群众解释、说明提案办理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第五条 重点提案办理的基本要求
(一)重点提案所提问题,条件具备可以在年内解决的,承办单位要努力在当年内解决或基本解决。
(二)重点提案所提问题,需要跨年度或预期内解决的,承办单位要研究制定总体方案和分步实施计划,并分步答复实施计划的完成情况。
(三)重点提案所提问题,因受当时条件所限或其他原因,近期不能解决的,承办单位要按规定的程序说明暂时不能解决的原因,同时承诺在条件成熟时积极研究解决。
(四)重点提案所提建议因情况、形势变化确实不可行,只能留作参考的,承办单位要按规定程序说明不可行的原因。
属于以上四种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该重点提案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反之,则认定为没有办理或办理不到位。
第六条 重点提案的督办
(一)重点提案的督办工作由领办和督办领导牵头,市政协提案委会同市委督查室或市政府督查目标办组织开展。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督办活动。督办活动应邀请提案者参加。
(二)重点提案督办可采取听取汇报、现场视察等形式进行。
(三)对已经办结的重点提案,可视情开展“回头看”活动;对跨年度办理的重点提案,可视情采取不同方式进行跟踪督办。
(四)每年第四季度市政协常委会听取市政府秘书长关于重点提案办理情况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