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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皂角寺煤矿扩建开采设计的批复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皂角寺煤矿扩建开采设计的批复
(渝经煤管〔2008〕391号)


涪陵区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

  你局《关于报送皂角寺煤矿初步设计的请示》(涪中小企煤管发〔2008〕101号)收悉,依据《煤炭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涪陵区石龙乡皂角寺煤矿扩建工程初步设计说明书》和专家评审意见,批复如下:

  一、皂角寺煤矿开采初步设计基本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煤矿基本建设的规定,矿井通风、提升、运输、防尘、排水、供电及通讯系统的设计和设备选型合理。矿井采用平硐开拓,走向长壁后退式采煤、放炮落煤、单体液压支柱支护采面顶板可行,采区和采煤工作面尺寸合理。原则同意该设计。

  二、该矿井有地质储量273kt,可采储量170kt,同意设计生产能力40kt/a,服务年限3.3年。

  三、矿井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进一步做好后续工作,并加强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按时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五、下一步的工作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加强监督和管理,督促煤炭企业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实施建设,凡是不按照设计要求施工的矿井,要停止建设,提出相应处理意见,上报相关的设计修改方案,批准后才能动工建设。

  2.参与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煤矿建设的资质,并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监理。

  3.加强矿井水害的防治。进一步查明周边老窑情况,按照规程及设计要求留足矿界煤柱和水平隔离煤柱,坚持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安全措施。

  4.矿井投产后应考虑技术进步,采用先进的回采工艺、技术和设备,降低工人的劳动强度,提高矿井生产效率。

  六、工程竣工后,应申请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验收,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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