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卫生室业务用房整修与基本设备配置项目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卫规财发〔2008〕13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村卫生室业务用房整修与基本设备配置项目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财政厅
二00八年十二月八日
山东省村卫生室业务用房整修与基本
设备配置项目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为加强村卫生室业务用房整修与基本设备配置项目绩效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4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㈠项目组织管理:领导小组的建立情况,有关部门分工协作情况,项目督导、调度等情况;
㈡项目规划:项目规划的编制情况,规划布局的科学合理性;
㈢业务用房整修:房屋面积、质量、功能、招标、验收等情况;
㈣基本设备配置:基本设备达标、招标、管理等情况;
㈤资金管理:市县配套资金落实及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
二、考评依据
㈠《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鲁卫规财发〔2008〕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卫生室业务用房整修和基本设备配置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规财发〔2008〕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提升项目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08〕46号)等文件;
㈡项目建设规划申报文本等相关审批资料;
㈢项目预算批复文件;
㈣项目执行有关的设计、招标和财务资料;
㈤项目验收报告;
㈥其他相关资料。
三、考评程序
㈠各县自评。项目完成后,以县为单位,各县(市、区)组织自评,于每年9月10日前向市级提出考评申请。
㈡市级初评。各市对所属县(市、区)上报的项目自评情况进行初评,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初评报告、分县情况及终评申请分别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㈢省级终评。根据省制定的项目考评标准和要求,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委托专门机构对各市初评情况进行重点考评,各专门机构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重点考评情况报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根据重点考评情况,确认最终考评结果,并依此实施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