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8]78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9月26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马鞍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制度。本办法所称净地出让,是指组织对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做到土地权属清楚、面积准确、规划条件明确且拆迁安置补偿任务已完成。不符合净地出让条件的土地一律不得出让。
第二条 土地供应计划。每年第四季度,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编制下一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各区政府、慈湖经济开发区提供的用地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情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报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马鞍山经济开发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由马鞍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编制,报市财政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四条 土地报批。新增建设用地的报批费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各区政府、慈湖经济开发区负责,列入土地出让收入成本。
第五条 土地征收和收购职责分工。各区政府按照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拟供新增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及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等成本的审核支付工作。土地征收成本和危旧房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成本的相关资料分别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市区国有存量土地收购、拆迁、补偿成本审核支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