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婚前保健工作的通知
(鲁卫妇社发[2008]19号)
各市卫生局、妇儿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确保省政府《山东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山东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有关婚前保健工作目标的实现,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婚前保健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婚前保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婚前保健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有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并给予婚育咨询和指导,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预防先天性疾病的第一道防线,不仅关系到男女双方子孙后代的健康,而且关系到出生人口乃至整个民族的素质,对家庭和睦幸福和社会稳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自1993年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到2002年,全省城乡已普遍依法开展婚前保健工作,对保护公民健康,提高全省出生人口素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03年《
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全省婚前医学检查率急剧下降,围产儿出生缺陷发生率逐年上升,出生人口素质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近年来,全省各地加大宣传,积极采取提高服务质量、简化婚前医学检查程序、降低收费标准、免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等多种措施,全省婚前保健工作有所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率由最低时的5%上升到2007年的17.67%,但是距离省政府《山东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提出的目标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婚前保健工作不仅是维护家庭和民族健康的需要,也是提高我国人口素质,促进民族兴旺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要以对民族负责、对国家负责、对人类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婚前保健工作的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婚前保健工作的开展。
婚前保健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人口、资源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自愿原则,通过规范有效的婚前保健服务,帮助婚姻登记当事人了解法律上有关禁止结婚的规定以及影响婚姻生育的疾病等知识,维护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降低出生缺陷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构建和谐社会、幸福家庭。确保实现《山东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规划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