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马政[2008]76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经2008年12月2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马鞍山市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下同)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第三条 本市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内,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活动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作为本系统各级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依据。
县区政府可组织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基础上细化标准。
第四条 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第五条 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人为本,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平等对待行为人,所适用的措施和手段必要、适当。
第六条 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应当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