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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补充、修订或者完善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并按第六条的规定公布和备案。

  第八条 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细化自由裁量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主观故意、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具备的客观条件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等级;

  (四)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了自由裁量标准的,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直接引用。

  第九条 制定给予从重行政处罚的标准时,应当考虑下列情形: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二)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八)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九)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一)其他故意违法的,或者依法应当给予从重处罚的。

  第十条 制定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标准时,应当考虑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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