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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规范和实施具有法定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行政违法行为没有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应以法定处罚幅度的中限作为处罚标准;

  (二)行政违法行为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在处罚幅度内中限以下(不含本限)、最低处罚限度以上(含本限)确定处罚标准;

  (三)行政违法行为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在处罚幅度内中限以上(不含本限)、最高处罚限度以下(含本限)确定处罚标准;

  (四)行政违法行为有减轻、加重处罚情节的,应分别在处罚幅度最低限度以下(不含本限)、最高限度以上(不含本限)确定处罚标准,法律对处罚幅度最高限度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五)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其调查结果须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并提出意见,再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中,执法人员提出的处罚建议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必须作出特别说明并提出相关证据。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决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者对具有本规定第九条的情形决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行政执法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行政执法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必须在2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行政执法部门对于社会影响面大、公众关注度高的行政处罚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采取邀请有关专家和代表参加公开评议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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