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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3)其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按部门和单位县处级领导职数(含调研员、督查员、副调研员)1-2人1辆,3-4人2辆,5人的按3辆进行定编,5人以上每增加2人增加1辆定编。调任市人大、市政协工作的县处级干部,纳入其本人工资关系所在部门核定编制。

  (4)人员编制在10人以下的县处级部门和单位,不按领导职数定编,可配备1辆公务用车。

  (5)党政机关下属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配备公务用车,按县处级领导职数定编,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

  (6)警务、机要、消防、救护、抢险、工程、行政执法、接待等部门的特殊业务用车编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7)市人大、市政协不再提名、尚未退休的正市级领导干部,根据个人自愿进行选择,可不占所在单位编制配备1辆相对固定公务用车,直至退休;自愿不配公务用车的,每月给予900元交通补贴。不再提名、尚未退休的副市级领导干部自愿不再配备公务用车的,每月给予700元交通补贴,直至退休。

  (8)已离退休的市几套班子领导,经批准在一些常设机构任兼职的,工作用车由牵头部门负责解决。其他离退休老同志平时确需用车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安排临时用车,但不得作为固定用车。

  6、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编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制发“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卡”(以下简称“编制卡”),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公务用车编制数,予以审核发放。“编制卡”作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报废、车辆使用经费供给和车辆注册登记、转户变更等,以及纪检监察部门检查的重要凭证。

  7、对各部门定编后超编的车辆设立临时编制。列入临时编制的车辆,经批准办理变更、报废处置手续后,临时编制同时注销。临时编制车辆使用的燃料、维修、保险等经费由部门自理,财政不予供给。各部门和单位临编车辆不得超过编制的1/3,超出车辆统一收归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并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各部门车辆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调配使用。

  8、党政机关接受赠予、抵资、抵债或上级配备、调拨的车辆,应及时提供证明材料,持本部门“编制卡”,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车辆入编手续。若部门公务用车编制有空缺,上述车辆可顶替空缺编制,无空缺的一律列入临时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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