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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购置审批程序

  9、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实行部门申请,集中审批,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统一分配。

  10、党政机关凡使用各项财政资金(含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没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资金、社会捐赠等资金购置车辆的,均需凭申领的“编制卡”申报,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11、需使用上级财政划拨经费、项目经费以及单位自筹经费购置车辆的,购置审批程序按第10条的规定,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申请部门的公务用车编制、购车资金来源、申购车辆的车型、排气量、价格等情况审查核实后,纳入市政府集中审批管理范围。

  12、市级领导因人事变动、岗位变动需要配备或更新公务用车的,由所在机关提出申请,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县处级干部岗位变动,一律不得将原部门车辆带入新调入部门。

第五章 处置审批程序

  13、公务用车属国有资产,列入固定资产台帐管理,各使用部门无权自行调拨、转让或变卖等。

  14、市级领导在任同一职级期间配备的公务用车,使用年限一般为6年,或行驶15万公里以上。超过6年或行驶15万公里以上仍能使用的,应继续使用。其他公务用车使用12年以上或行驶超过25万公里,方可申请更新。

  15、各部门和单位更换下来的公务用车,对已达报废标准的,经审核后,由使用部门送交有资质的物资回收公司报废回收,报废残值上缴市财政。对未达到报废标准的公务用车,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统一调剂使用,或由市国资办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公开拍卖办理转户手续,拍卖所得上缴市财政。

  16、市级干部更换下来的车辆,以及机构变动中撤销部门的公务用车,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各部门编制内实有车辆情况提出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统一调拨使用。调出本市的市级干部使用的车辆,由原机关安排给相应职级的领导同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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