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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9〕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东莞市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以及行政机关的非行政许可的审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广东省人大法规或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指由行政机关实施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据设定的审批事项。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或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

  第六条 行政机关要依法规范实施行政审批,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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