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设技术标准平台;
(五)推进技术标准示范;
(六)采用国际技术标准;
(七)培养技术标准人才;
(八)其它经市政府批准的技术标准化重点项目。
第十条 资助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在我市境内依法设立的,在我市税务部门纳税的法人单位(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检测机构、大专院校等)。
(二)符合东莞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全市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东莞的核心竞争力。
(四)有利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及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五)有利于提升东莞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六)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七)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规被行政处罚两年未满两年;有欠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四章 制定技术标准的鼓励和扶持
第十一条 制定技术标准的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联盟标准,奖励5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奖励1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5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奖励3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10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奖励5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15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奖励10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20万元。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应是经法定部门正式批准发布的。联盟标准是指联盟协议在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后由联盟企业实施的标准。
第十二条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进行资助。
第十三条 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的申请与评审具体按照《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操作规程》执行。
第五章 研究技术标准的鼓励和扶持
第十四条 研究技术标准的资助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