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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及操作规程》的通知


  承担省级或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单位,市财政分别按省财政和国家财政奖励经费的1︰0.5和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获得各级财政经费的总额不超过该项目研制费用总额的50%。

  第十五条 研究技术标准资助的申请与评审具体按照《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方法操作规程》执行。

第六章 组织技术标准活动的鼓励和扶持

  第十六条 组织技术标准活动的资助额度:

  (一)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七条 组织技术标准活动资助的申请与评审具体按照《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操作规程》执行。

第七章 建设技术标准平台及培养标准化人才的鼓励和扶持

  第十八条 建设技术标准平台和标准化人才培养的资助额度:

  每年在专项经费预算中安排一定的额度用于资助东莞标准信息服务网(www.dgis.cn)和东莞市技术贸易壁垒预警系统(www.dgtbt.cn)的建设,标准化人才培养,标准化基础知识普及和重要标准的宣贯。

  第十九条 建设技术标准平台,培养标准化人才和标准宣贯资助的申请与评审具体按照《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操作规程》执行。

第八章 推进技术标准示范的鼓励和扶持

  第二十条 推进技术标准示范的资助额度:

  (一)每年资助一批“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每家企业奖励3万元-5万元。

  1. “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的企业奖励5万元。

  2.“标准化良好行为”AAA级的企业奖励3万元。

  (二)每年资助2-3个技术标准试点镇街,每个试点镇街资助20万元;每年资助10家技术标准试点企业,每个试点企业资助5万元。

  第二十一条 推进技术标准示范资助的申请与评审具体按照《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操作规程》执行。

第九章 采用国际技术标准的鼓励和扶持

  第二十二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资助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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