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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及操作规程》的通知


  (一)我市具有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二)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企业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

  (三)有开展标准化工作的意识,并有一定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基础和条件。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请每年从1月1日起开始受理,截止受理到3月底。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一份(A4纸):

  (一)申请单位依法注册登记的证明文件。

  (二)《东莞市制造业标准化工程项目资助申请表》。

  (三)《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示范专业镇和技术标准试点企业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实施计划和开支预算。

  第三十条 申请单位将资料提交到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由市质监局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三十一条 对“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市质监局会同市科技局、市经贸局确定本年度拟资助的单位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质监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对示范专业镇和试点企业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市质监局会同市科技局、市经贸局组织评审和考察后,确定本年度拟资助的单位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质监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三十二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计划通知。

第六章 采用国际技术标准的鼓励和扶持

  第三十三条 奖励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每取得一个采标证书,奖励 2000元。

  第三十四条 项目申请每年从1月1日起开始受理,截止受理到3月底。

  第三十五条 申请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一份(A4纸):

  (一)申请单位依法注册登记的证明文件。

  (二)《东莞市制造业标准化工程项目资助申请表》。

  (三)《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第三十六条 申请单位将资料提交到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由市质监局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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