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函
(东府办函〔2009〕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市人民政府《印发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东府〔2007〕136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确保我市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及时、高效、有序地进行,有效地控制和减轻对饮用水源造成的危害,保障供水水质和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省(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编制指南》、《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东莞市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东莞饮用水源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莞辖域内发生的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的事故,及发生于东莞辖域外对东莞市饮用水源地有较大影响的重大水质污染事故应对工作。
本预案属《东莞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子预案,在上级预案的统一规范下,与专业应急机构的事件应急预案和事故发生所属镇街的事件应急预案平行联动发挥效能。
1.4 事故分级
依据突发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污染事故(Ⅰ级):将造成东江水域大面积污染,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严重恶化,主要水质指标不能达到《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V类水质的要求,造成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造成100万人口以上供水受影响,且水厂中断取水达2日以上的污染事故。
(2)重大污染事故(Ⅱ级):将造成东江水域水质恶化,主要水质指标不能达到《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V类水质的要求,导致20万人口以上、100万以下供水受影响,且水厂中断取水达1日以上、2日以下的污染事故。
(3)较大污染事故(Ⅲ级):将造成东江和同沙、水濂山、横岗、松木山、莲花山、五点梅、马尾、芦花坑、白坑、黄牛埔、茅輋、虾公岩和契爷石水库等13座水库水域水质恶化,导致5万人口以上、20万以下供水受影响,且水厂中断取水达12小时以上、1日以下的污染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