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一般污染事故(Ⅳ级):将造成镇、村级水厂水源地水质恶化,导致5万人口以下供水受影响,且水厂中断取水在12小时以内的污染事故。
1.5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降低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
(2)坚持预防为先的原则。把应对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事故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预防措施,完善信息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警演练。
(3)坚持科学处置的原则。实行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专业处置。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的科学应急体系。
(4)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健全有关法律宣传,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事故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2 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 领导体系
本市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称“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市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下称“应急办公室”),挂靠市环保局,负责协调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的应对工作。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保障工作。
2.2 应急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为:
(1)执行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市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
(3)接收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的报警信息,并根据报警信息,初步判断事故的类型和预警级别,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4)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迅速派出环境监测和事故调查取证队伍,根据反馈的信息确定事故的类型和预警级别。
(5)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信息传递、新闻发布,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发生的原因、影响及处理结果等,提出是否向省政府和省环保部门报告的建议。
(6)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根据需要聘请国内知名专家和相关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设立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是为防范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发生提供建议和意见;在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发生时,对事故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协助判别事故类型和预警等级,向现场应急指挥部(详见2.3)提出正确、科学、安全、快速处置事故的技术方案及建议,并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对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的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7)承担组织评估、修订本预案的具体工作。
2.3 应急指挥和协调